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在这里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关乎两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发展与稳定。
这是一份来之不易的协议。
2018年以来,中美两国元首两度会晤,7次通电话,就解决中美经贸问题形成共识,明确原则,为双方磋商谈判解决问题提供引领。
为了妥善找到解决双方分歧的有效路径,双方谈判团队举行13轮高级别磋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同美国贸易代表、财政部长通话20多次。
外媒称,这份协议让这两个经济巨人之间的贸易战得以暂停,对全世界是利好消息。
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
根据从国家财政部网站下载的中文协议文本,协议共九章,总88页。
其中协议文本第22页-第65页,总计44页,占50%篇幅的第三章“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共一十七个附录。
协议提出,中方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小麦、玉米、大米关税配额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院、经济学院教授程大为表示,按照配额管理,中国一年将进口总量2000多万吨的谷物,占全年粮食消费量的比例不过3.4%,即便全部用完配额,对国内市场影响也很小,“中国人的饭碗依然端得稳,饭碗里装的主要仍是中国粮。
在经贸磋商期间,美国已发布最终规则,承认中国鲶鱼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允许中国的熟制禽肉输美。协议规定,美国将允许中国产香梨、柑橘、鲜枣等农产品出口美国。美方作出的这些承诺将带给中国农业企业和农民更多市场机会。
根据协议,中方将增加对美国乳品、牛肉、大豆、水产品、水果、饲料、宠物食品等农产品进口,今后两年平均进口规模为400亿美元。中美双方农业互补性很强,是天然的农业合作伙伴,扩大自美农产品进口有利于满足我国消费需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2018年,我国大豆消费量为1.05亿吨,国内产量仅1600万吨,缺口十分明显。扩大进口美国大豆,将有效缓解国内紧缺,满足国内饲料蛋白需求。此外,我国农产品消费结构正在升级,扩大进口有利于优化食品结构、丰富百姓餐桌、更好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也有利于节约资源,推动国内农业加快创新步伐、提高生产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增加自美进口农产品,要基于市场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美国农产品的价格应当有竞争力,必须符合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就意味着,美国企业想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份额,必须提高竞争力,让中国企业和消费者自愿购买,这也避免了部分美国供应商“坐地起价”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经济贸易协议
第三章食品和农产品贸易
第3.1条总则
一、为加强中美两国在影响农业贸易问题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奠定解决长期关切的基础,推动农业成为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双方:
(一)认识到其各农业产业、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农产品供给、有助于满足两国人民对食品和农产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有意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促进双方之间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增长;
(二)考虑到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生命与健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出于保护主义目的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均有负面影响;认识到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科学为基础、非歧视及考虑区域间卫生与植物卫生特性差异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得使用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三)考虑到当进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阻止而无法充分利用农业市场准入机会时,将减少农业贸易体系带来的好处;认识到关税配额管理不应作为阻止农产品关税配额充分利用的一种手段使用;
(四)注意到农业生物技术有助于养活增长的人口、减少农业的环境影响、促进更可持续的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有意维持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监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审批程序,以便利于此类产品贸易的增长;
以及(五)承认各自遵守其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农业支持承诺的重要性。
二、附录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体承诺。
附录一 农业合作
一、双方有意在农业科学和农业技术领域加强和促进互相同意的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双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双方有意基于诚信、对等、公开、透明、科学和法治等原则开展合作活动。
二、双方有意在与农药相关的潜在合作领域进行技术磋商。这些磋商可包括讨论双方农药登记和试验数据,及讨论最大残留限量制定。
三、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中美农业科学合作交流项目,促进中国和美国科学和技术专家就农业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每一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确保各自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参与项目活动。
四、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鼓励两国国家和地方层面政府主管机关、农民、学者、农业企业等开展农业议题的交流和对话。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现有的农业政策双边交流机制,比如中美农业合作联委会,通过美国和中国政府参加相关会议便利农业政策交流,包括中国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战略峰会和中美两国各自召开的农业展望大会。
五、双方有意促进中美技术专家就共同感兴趣的农业议题开展交流,可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包括农业生产、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卫生与植物卫生和乡村发展。
六、双方有意合作,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讨论。
七、双方有意通过技术交流访问等方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动物和植物病虫害信息分享。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交流,提升动植物病虫害防控能力的经验,促进病害检测和病虫害检测防控技术的研发。
八、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风险交流议题相互接触。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上述议题在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内,相互接触、加强配合。
九、双方有意在 2019 年《大阪数字经济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机制,协商数字技术惠及农业领域的方式。
十、双方有意将各自所有政府相关机构纳入到本附录讨论的政府活动当中。
十一、为明确起见,本附录的内容均不得构成双方支出、拨款或资金转移的义务以及将人力或其他资源用于任何合作活动的义务。
附录二: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进口警报99-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99-30”的必要步骤。
乳品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乳品需求,中国应:(一)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的美国乳品:1.由列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单的工厂制造;以及2.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出具的乳品卫生证书;(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认可美国乳品安全体系提供至少与中国乳品安全体系同等的保护水平;(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更新的乳品工厂和产品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后20个工作日内:1.对清单上的工厂注册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工厂和产品清单;以及2.允许上述工厂的美国乳品输入中国;(四)允许进口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卫生证书的牛、绵羊和山羊乳品;(五)关于延长货架期乳:1.允许产自美国的延长货架期乳进口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乳销售;2.若中国开展制定延长货架期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及4.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允许进口美国延长货架期乳;(六)关于强化乳:1.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生产的强化乳输入中国;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向消费者出售;3.当中国开展制定强化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七)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1.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应该具有“超滤技术”标识;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3.当中国制定超滤乳新标准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该标准草案;以及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及(八)关于美国乳渗透物粉: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1)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的要求,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以及(2)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2.若中国开展制定乳渗透物粉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求,中国应:(一)在审查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及作出注册决定时,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U.S.C§350a)第412节及其实施规定;(二)无论申请实体是否与一个已注册工厂具有关联,接受产品注册申请,完成审查并发布决定;(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制造工厂合规情况的决定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审查或所需的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六)确保不会披露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七)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如果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在收到清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上的工厂实施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输入中国;(八)对于注册续期,不要求:1.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续期多于每4年一次;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续期多于每5年一次;(九)当决定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时,将此前中国核查报告、美国监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予以考虑,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以及(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周内,中国海关总署对产品已在中国获批、而工厂注册申请待批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完成工厂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完整工厂清单。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核查和检查
四、中国应:(一)在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进行检查或核查时,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该工厂;(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将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乳品工厂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前提条件;以及(三)确保所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或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所开展的核查或检查,目的是验证美国监管体系或该工厂是否有能力达到适用要求。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三:禽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2015年1月1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0.4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第92章8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牛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2017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取消对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三、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所列牛类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地位,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11.4.11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四、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中国应,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五: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3月6日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贸易。
附录六:猪肉
一、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附录七: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二、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的完整更新清单,中国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四、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五、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采取的措施。
附录八: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应在2020年2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所示国家相同;(四)证书丢失或损坏;或(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九:水产品
一、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重启中美水产品技术工作组双边会议。该技术工作组应明确中国可采取何种步骤,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以评估中国控制措施是否可确保中国输美水产品符合美国要求。美国确认,如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证据,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该工厂和产品应从《进口警报16-131》排除,则该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被列入《进口警报16-131绿色清单》。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水产品需要,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会面,讨论可在美国州际贸易中销售但尚未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水产品输入中国的审批流程。如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有关上述水产品中某一产品的充足证据,中国海关总署应判定该产品是否安全适于食用以及是否允许输入中国。三、中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允许下列货物输入中国:(一)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水产品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以及(二)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鱼粉加工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四、中国应:(一)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水产品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水产品输入中国;以及(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管辖内鱼粉加工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国鱼粉输入中国。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水产品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水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判定某批美国水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食品安全进口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涉及水产品的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十:大米
一、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中国应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