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8-18 11:13:00 点击次数:47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9日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上市食品安全,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机制,做到不合格的不上市、不进户、不上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种植养殖源头管控  

1.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全面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2021年,在11个示范县集中连片建设一批千亩示范区,其中有条件的示范县建设万亩示范区;“十四五”末,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7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监管。2021年年底前,重金属超标点位周边排放企业现场排查率达到100%,202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十四五”期间,实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动态化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抽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严格农业投入品管控。实施县域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一张图”工程,地图数据向社会公开,每半年县乡联动对县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1次检查。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争创国家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在17个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示范县建设34万亩示范区,并持续加大建设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把种养环节用药安全。健全农药追溯系统,加强安全用药培训,强化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重点产业生产主体的巡查,实现重点生产节点检查全到位。“十四五”末,对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基本实现信用化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控畜禽屠宰环节风险  

5.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生产和畜禽屠宰企业差异化管理。全面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质量追溯、冷链配送、品牌经营”模式,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出厂产品一律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十四五”末,培育省级及以上畜禽屠宰标准化企业100家。(省畜牧局负责)  

6.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十四五”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畜牧大县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实现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全覆盖,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县级建立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场名录,每季度至少全覆盖检查1次。(省畜牧局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流通销售环节管控  

7.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试行品类生产主体覆盖率达到100%,鼓励试行生产主体自行或委托检测后出具合格证,严厉打击虚假开具等行为,“十四五”末,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信息化管理。无达标合格证(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检验合格方可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收购运输贮存环节安全监管。建立县乡联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田头市场管理,聚焦蒜薹、生姜等重点农产品,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保鲜剂等行为。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拟入市的活鱼及运输用水每月抽检1次药残。依法查处将食用农产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等违法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驻场监管、‘快检+互联网’、月抽检、扫码追溯、半年检查”五项制度,2021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督促农批市场每月对场内全部品种进行1次检验,每周对高风险品种进行1次检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0.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建立省内食用农产品、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清单,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外卖封签,规范配送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抽检检测,强化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处置。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要求,实现全程追溯。开展“一品一策、一企一策”帮扶活动,推动食用农产品获得更多国际市场准入资格。争创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示范省,“十四五”末,山东口岸100%建成进出口示范口岸。(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监管  

12.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开展“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检验”行动。2021年年底前,企业标准公示率、自查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在产小作坊生产合规率达到95%以上,2022年,力争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开展特殊食品体系检查。每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食)生产企业开展1次体系检查。2021年,特食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十四五”期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每年不少于2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4.严把餐饮加工制作关。2021年年底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部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持证餐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率达到100%,高风险等级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检查。每年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1次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15.开展专项整治。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农批市场快检工作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扩大农产品小规模种植养殖户检测比重,增加重点监管对象检测频次。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其种植养殖者产品建立严控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快速通道。“十四五”期间,全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保持5批次/千人·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按照标准统一、贯通全程的原则,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建设。“十四五”末,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实现全程信息化追溯。(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畜牧局、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跨部门同级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通报至同级单位,接到通报的单位处置完毕后1个月内进行反馈,确保形成监管闭环。(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执法行刑衔接。对故意实施、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导致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溯源中断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和违法生产经营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建立电子举报信箱,依据举报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开展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保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工作责任  

21.规范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各市要加大规划制定、力量配备等保障力度,统筹、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各级食药安委、食药安办综合协调作用,明确机构和人员,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十四五”末,80%以上市、县(市、区)持续保持省级以上创建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责有效落实。各市要推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五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六落地”(任务目标落地、岗位责任落地、巡查制度落地、检测筛查落地、宣传培训落地、应对处置落地)建设标准全达标,实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网格化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3.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实施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和相关记录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考评指导。省食药安办落实通报会商、数据共享、专项协作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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